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 创建于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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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金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和合规使用捐赠资金,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进行资金的投资运作,支持学校教育事业,保障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和基金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做到资产保值增值; 规范财务信息披露,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开展财务分析加强财务监督。

第四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制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投资计划及投资结果,讨论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在理事会领导下,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财务工作,并对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基金会财务部门负责财务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基金会财务人员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委派,基金会财务部门设置财务主管,财务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财务人员数量应当满足不相容岗位分离的要求。会计岗位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原则上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且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八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在基金会财务主管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人员、监交人员三方共同签字。

第九条 基金会监事负责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力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条基金会在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等情况下,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根据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费用预算。收入预算应包括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费用预算应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二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基金会业务部门会同基金会财务部门根据当年收入、费用情况,结合下一年工作计划,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核,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需经基金会秘书长对预算调整事项和金额审定后,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四条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基金会负责人及其他使用者提供。

第十五条年度结束后,按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基金会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第十七条基金会的收入按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

   (一)捐赠收入,即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捐赠。

   (二)投资收益,即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三)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八条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和限定性净资产。

    第十九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原则上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十条  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并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接收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及时办理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  接受捐赠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没有发票、报关单或其他凭据作为入账依据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年度预算,统筹计划,统一管理。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费用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的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业务活动成本,即基金会为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六条管理费用,即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理事会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残保金、离退休人员工资及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七条筹资费用,即基金会为筹集各项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分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举办的募款活动费、印刷费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以及其他与募款有关的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各项费用应当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费用和限定性费用进行核算。

第三十条期末,基金会应当将本期限定性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各项费用支出标准均参照国家、学校、基金会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执行。捐赠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范围支出,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委托代理资产。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四条基金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配备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定期盘点制度,对非现金资产应该进行登记和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维护资产的安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三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基金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一)现金管理

1. 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超限额储存现金。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接受捐赠发生的现金收入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凭证顶替现金,即不得白条抵库;不得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2. 现金要做到日清月结,每日业务结束后,出纳应将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是否相符。财务主管应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如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须及时查明原因

(二)银行存款管理

1.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2. 开立银行账户须经秘书长同意后报理事长签批,银行预留印鉴章必须由会计和出纳人员分开保管。

3.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 每月核对银行存款,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每月查明未达账项原因并及时处理。

5. 出纳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

6. 基金会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币捐赠资金入账及结汇手续,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期末应当按照期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按照期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七条应收款项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一)基金会应当及时清理应收账款,不得长期挂账。

(二)期末,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十八条存货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捐赠的,或者为了出售或捐赠仍处在生产过程中的,或者将在生产、提供服务或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资、商品等。

(一)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二)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基金会管理权限,报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是指设备类单位价值超过1000元,家具类单位价值超过500元,预计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个合同内,家具类资产按类别(桌、椅、柜子等)计算批量,批量标准为大于50件,单价低于500元和高于500元的家具类资产合并计算数量。同一类别的家具数量大于50件时,其中单价低于500元的家具也需入固定资产。

(一)基金会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并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期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基金会资产管理部门应要求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单位定期或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对于清查盘点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相应账目。

(三)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当考虑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五)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对在中国科学大学或中国科学院研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基金会资产管理人员应将相关固定资产办理相关手续,将资产转入到实际使用单位,纳入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向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等。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或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核算。

(三)基金会应制定投资管理制度,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实现基金会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二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流出基金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具体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及暂存款、长期借款、受托代理负债等。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各项暂存款项的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债务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基金会净资产按照捐赠资产是否受到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四十六条如果资产或者资产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的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设置的时问限制或(和)用途限制,形成的净资产为限定性净资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净资产的使用直接设置限制的,该受限制的净资产亦为限定性净资产;除此之外的其他净资产,即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一)时间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基金会在收到资产后的特定时期之内或特定日期之后使用该项资产,或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永久限制。

(二)用途限制,是指资产提供者或者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基金会将收到的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第四十七条如果限定性净资产的限制已经完全解除,应当对净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将限定性净资产转为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九章 捐赠票据管理

第四十八条赠票据是指公益事业统一捐赠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基金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购买、使用和保管票据,建立票据登记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捐赠票据由财务部门统一领购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五十条基金会按照票据的适用范围使用票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项目。

第五十一条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五十二条基金会财务人员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守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

第十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五十三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第五十五条会计报表附注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础及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四)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五)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限制或(和)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六)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八)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九)接受服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十)长期股权投资中,对被投资单位持有股份情况的说明,包括名称、股份取得方式、认缴金额及出资时间、实缴金额及出资时间、持股比例情况等。

(十一)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情况的说明。

(十二)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情况,包括参与的所有慈善信托的设立、变更、终止、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财产状况等。  

(十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十四)发生关联方交易的说明,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交易要素至少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等。

(十五)发生的重大差错更正的说明。

(十六)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七)如遇国家相关要求调整,则按照最新要求进行相关调整。

第五十六条基金会财务部应主动向理事会、监事报送财务报告,报告年度收支情况,资产规模、净资产变动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应由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五十八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的使用管理、收入、费用等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提出改进措施等。基金会财务部门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并及时向甚金会理事会反映分析结果,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第十一章 关联交易

第五十九条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相关各方。

第六十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六十一条对关联方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基金会进行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六十二条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六十三条基金会秘书处对一般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当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时,应由基金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关联交易书面报告。

第六十四条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检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发起人;

(二)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

(三)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十六条应当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提供或接受劳务;

(二)提供资金(捐赠、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

(三)代表民间非营利组织或由民间非营利组织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六十七条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应当严格限制其占用基金会资金,不得存在利益输送,将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收益水平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

第六十八条基金会不得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或不得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许可协议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中国科学院大学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财务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的财务监替,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十条基金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费用管理、净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等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基金会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并于每年年末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此外,还应接受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纪委审计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七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七十三条基金会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十四条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七十五条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捐赠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

第十 附则

六十六 本办法20241228日第届第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六十七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4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