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2004)第 400号《基金会管理条 例》、财政部财会(2004)7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教财 〔2014〕3 号《教育部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二条项目经手人对项目真实性负责,经手人需对本人经手业务签字确认。
第三条 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签批→基金会办公室审核签批→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签批→财务部报销。
第四条 单笔支出在5万(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签批→基金会办公室审核签批→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签批→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批→财务部主管审核签批→财务部报销。
第五条 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签批→主管校/所级/基金会领导审核签批→基金会办公室审核签批→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签批→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批→基金会理事长审核签批→财务部主管审核签批→财务部报销。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六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制度要求设置会计岗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秘书长全面负责财务会计工作,财务部主管协助秘书长主持日常财务工作。
第八条基金会需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财务主管、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财务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九条 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是协助基金会秘书长主持财务工作,具体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制度,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计算、记录、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情况;负责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实施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单位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合理调配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及正常运转;负责制订本部门岗位职责并组织实施,协助单位领导对财会人员的工作考核,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指导,提高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协调基金会与相关审计、统计、税务、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会计中介等部门的关系等工作。
第十条会计岗位职责具体包括:负责日常各类报销业务的核算和审核工作,负责各类银行账户资金的收、付款审核,编制会计分录;负责财务报表编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开展财务分析,为报表使用者提供经济决策依据;负责财务年终结账的账务处理工作,并做好下一年度的初始化工作;配合学校做好年终财务决算报表等工作。负责打印年度会计账目、整理装订会计账簿,汇集、保管全部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十一条出纳岗位具体职责包括: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严格按限额留用库存现金,不得超出限额。杜绝白条抵库,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负责各类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负责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等工作。
第十二条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每年需对本年度基金会资助项目执行、管理费用、理财投资和投资收益等信息,向理事会提供年度工作总结;同时配合财务人员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基金会年检报告,负责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理事会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投资理财审批
第十三条基金会投资理财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基金会的信誉。
第十四条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理财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理财须严格遵循审批手续,按《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具体如下:
1.对于一般性理财,应根据基金会资金使用计划,本着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安排资金。基金会投资列入白名单的资管主体短期(一年期内)安全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现金管理类产品、货币基金等,由基金会投资管理部提出调研报告,经秘书长审核同意后,由基金会办公室/秘书处操作办理。
2.股权投资和委托理财项目(购买白名单内的资管主体短期(一年期内)安全理财产品除外),须通过基金会投资委员会专家评审,形成投资预案,报秘书长办公会、理事会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票据及财务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票据是指银行结算票据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十七条 银行空白票据事先不得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对领购的银行票据应进行及时登记并妥善保管,切实加强银行结算票据管理,具体包括:
1.银行结算票据由基金会财务部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出纳负责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2.专设银行结算票据登记簿,由出纳做好登记记录,严防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3.对填写错误的银行结算票据,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第十八条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出纳保管。 管理员应设置票据领用登记本,做好票据的领购、使用和核销登记工作,严防空白发票(收据)遗失和被盗用,并对每一张捐赠票据的开立做好登记以便备查。接受捐赠不分金额大小必需开具捐赠票据。作废的票据应将所有联次订在一起,盖上“作废”章。
第十九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出纳保管,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对用印章事项,需建立印章备查登记簿,详细记录用印事项及用章申请人签认。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体包括:会计凭证、账本、其它辅助账簿、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存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二十一条会计档案按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会计档案应按规定进行装订及编号、登记,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对会计档案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禁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主管批准后,方可查阅或复制。
第二十四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并于每年年末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此外,还应接受学校财务处和纪委审计监察部门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监事、秘书长根据职责权限,可以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会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包括: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4.票据的保管情况,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2021年7月9日第三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