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基金项目的顺利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经费使用要求
第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按照该项目的捐赠协议或立项材料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校本部项目实报实销,研究所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基金会实报实销或分批拨款。基金会对拨款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第三章 报销程序、审批权限
第四条 审批权限
(一) 项目管理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负责该项目所有报销审批;
(二)报销金额为5万元以下,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签批;
(三)报销金额为5万元(含)-10万元以下,还需由秘书长、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签批;
(四)报销金额为10万元(含)以上,还需由分管校(所)级领导、基金会理事长签批。
第四章人员费用发放的规定
第五条 发放范围:奖学金、奖教金、劳务费、评审费、讲课费、报告费等。
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发放标准由捐赠协议或项目管理办法约定;劳务费(含课时费、评审费、讲座费等)发放标准可参考以下标准:
课时费:正高职称1000元/学时(税前)、副高职称800元/学时(税前)、中级职称600元/学时(税前);
讲座费:院士5000元/次(税前),其它人员3000元/次(税前),每次不少于2学时。
其余劳务费发放标准可参考学校有关要求执行。
使用捐赠款支持的项目,劳务费可以按照以上标准上浮50-100%执行,对于此标准之外的特殊情况,须项目管理方提供书面材料审批。
第六条项目执行过程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办法及评审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及公示名单、最终获奖名单等。其中,项目管理办法中,应该明确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等发放具体金额,且为税前标准;管理办法落款处根据实际情况应加盖研究所级或学院公章。
第五章 普通费用报销的规定
第七条 报销范围:除奖学金、奖教金、劳务费、评审费、讲课费、报告费等之外的支出。
第八条 报销凭证上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事由和用途。原则上一张报销凭证报销一类支出。
第九条 原始发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票据抬头: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二)经办人员应严格审核报销发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在发生项目支出时,经办人员应向收款方索取合法正规票据,商户开具的虚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2.金额为3000元以上(含3000元)的支出,打印查询结果并与取得发票一并作为报销凭证;
(三)基金会财务部将加强对报销票据的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若发生本规定中未涉的支出均参照基金会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2024年12月28日第三届第十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