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国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科发条财字〔2016〕102号)等有关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基金会支持项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差旅费管理应坚持“业务相关、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类别 |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1类 |
院士及其他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二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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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教授、长聘教授及以上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正高级职称人员(三、四级)教授,长聘副教授、长聘教轨副教授、长聘教轨岗位的优秀青年人才(如四青人才等); 三、四级职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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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 |
其余人员 1、副高级专业技术及以下人员 2、五级及以下职员 3、研究生/博士后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身患重大疾病或年龄超过70岁的、确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院士,随行工作人员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八条 二级教授、千人计划、杰青、长江学者以及进入学校长聘体系的长聘教授因工作需要乘坐飞机可以购买公务舱,乘坐火车可以购买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第九条 进入学校长聘体系的“四青”人才因工作需要出差,按照正高四级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全列软席火车,或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乘坐普通软卧,不受出差人员级别限制。
第十一条 由于任务紧急、携带军工设备、保密要求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出差人员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经出差人员书面说明后,项目负责人及分管校(所)级领导签批同意后,可实报实销。
第十二条 除第十、十一条所述情况外,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对于实际购买票价的路线距离超出出差应到目的地路线距离而产生的多余票价金额,应由个人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个人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住宿费限额标准,分别对应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参照财政部最新《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住宿标准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八条 到本市远郊区县开展因公业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的,或家住怀柔及周边远郊区县需要进城区开展因公业务活动发生住宿的,可按照本办法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特殊原因,未能取得邀请方负担住宿费有效证明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发放市内交通费。
三、出差人员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本人做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自然(日历)天数包干发放。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是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或青海省的,每人每天120元包干)。
第二十二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开展教学科研合作交流,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原则上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市内交通费也可以采用实报实销或包干与实报实销两者并行的方式(即实报实销往返当日市内交通费,其他时段采用市内交通费包干),但一次出差过程只能选择一种报销方式不可重复领取。
第二十四条 会议活动、野外考察、外地实习实践、社会调研等需要租用车辆的,不再发放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补助。出差期间未全程使用车辆的,扣除使用车辆的天数外可发放交通补助。
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部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费用,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差旅费报销时须提供出差审批单、行程单、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出差人在政府采购指定代理点购买机票,且所购买机票为政府采购机票(即带GP标识),报销时可以不提供登机牌。如所购买机票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报销时仍需附登机牌。
第二十七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相应职级规定标准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2018年12月31日第二届第八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