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其他渠道公示内容必须与慈善中国平台保持完全一致。
第三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基金会安全稳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的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 日起三十 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 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
(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基本信息中属于慈善组织登记事项的, 由 民政部门予以公开,慈善组织可以免予公开。
基金会可以将基本信息制作纸质文本置于本组织的住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六条 基金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于每年5月31日前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上年度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支情况。
第八条 基金会发生下列情形后三十日 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九条 基金会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三十 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捐赠人包括:
(一)注册资金捐赠人;
(二)办公场所捐赠人;
(三)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慈善组织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对慈善组织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慈善项目: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慈善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慈善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三章 信息公开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的内容,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一)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
(二)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十五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格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6年7月10日第四届第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