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的管理,明确相关责任人对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收集和管理,保证基金会及时、正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基金会章程以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和基金会建设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及职责

第三条 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基金会理事会;

(二)基金会秘书长;

(三)基金会财务负责人;

(四)基金会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秘书长履行向理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六条基金会理事会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基金会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社会公众媒体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报告事项的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重大事件,应当即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再根据实际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以下重大事项,由本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报理事会审议,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再根据实际情况报民政部备案。

(一)修改章程,变更登记;

(二)理事会换届相关工作;

(三)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增补或罢免理事;

(四)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九条以下重大事项,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告或备案材料),报理事会审议。

(一)重大项目的开展情况;

(二)重大投资的开展情况;

(三)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预算及执行情况;

)突发性事件、事故;

)基金会工作中的重大失误;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其它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秘书长报告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项目执行单位与上述规定相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基金会秘书长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文件报送基金会办公室。基金会办公室应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及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基金会秘书长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基金会理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学校和理事会汇报,提请理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基金会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基金会造成损失或导致基金会受到业务主管部门处罚的,基金会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本制度20153月2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153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