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 创建于 201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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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保证基金会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基金会项目管理的公开和透明度,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各项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基金会理事会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安排社会资金筹集活动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二章 项目的分类

第四条 按用途分为:学生发展基金、教师发展基金、学科建设基金、学术/国际交流基金、校园建设基金、社会公益等。

第五条 按资助对象分为:校级基金项目、分基金项目(包括:分院基金项目、研究所基金项目及校部院系基金项目)。

第六条 按照资金来源分为:校级自设基金项目和接受捐赠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下设的项目管理部门,对分管的项目承担实施、管理职责,基金会办公室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一)项目管理部门的组成:

 1、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校级自设基金项目及指定用于国科大的捐赠项目;

2、中国科学院大学校部院系,负责指定用于校部院系的捐赠项目;

3、中国科学院各分院、研究所负责指定用于分院、研究所的捐赠项目。

(二)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科大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设计和规划;

2、进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应根据基金会章程、捐赠协议,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3、组织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实施、经费使用、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信息宣传发布等工作;

4、定期向基金会办公室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定期敦促捐赠方按协议约定执行打款;发展对外合作,加强公关与筹资,努力创造“公益品牌项目”

第八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项目资金的到账查询、立项入账、使用和运作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运作等情况。

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实施、经费使用、信息宣传发布等工作,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基金会积极参与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应按照明确的目标与程序开展,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运行过程中,如需聘用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劳务派遣形式聘用,参考中国科学院大学劳务派遣管理,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章 校级自设项目设立流程

第十四条 由中国科学院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申请表》,提交基金会秘书长会议审批。

第五章 捐赠项目设立流程

第十六条 由相关分院、研究所及校部院系(以下称“研究所”)具体负责。

第十七条签订捐赠协议

(一)根据国科大、研究所的发展需要及捐资方的意愿,依据基金会章程,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附件2),以确认捐赠行为;

(二)研究所对外联络捐赠,有捐赠意向后,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捐赠项目审批单,项目管理部门为研究所的,需加盖所章;项目管理部门为校本部的,需加盖校级管理部门章、捐赠协议草案、捐赠协议草案、项目章程或管理办法草案(电子文档格式),基金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审核后,确定捐赠协议及项目章程或管理办法最终版本;

(三)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四)捐赠款到账后,基金会办公室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并递送捐赠证书。

第十八条 捐赠收入按性质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一)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研究所;

(二)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由国科大或研究所根据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十九条 捐赠项目为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时,基金会需得到该领域、或国科大、研究所的负责人书面确认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二十条 涉及到成立专门研究机构(中心、实验室等)时,需与国科大或研究所的负责人协商,确认该研究机构的成立符合相关规定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二十一条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有专人审查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限定性收入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审批单》提交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办公室负责非限定性资金的日常使用与管理,承担以下职能:

(一)审议、批准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二)审议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实施细则;

(三)审议、批准项目管理部门的组建与职责;

(四)审议、批准年度项目计划,检查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定期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年度非限定性捐赠的资金总额和资助重点须根据国科大或研究所发展需要及基金会的财务状况,由项目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基金会财务部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资金使用执行“一支笔签字负责制”,由相关研究所指定授权签字人员。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将项目经费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具体参照《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配合基金会办公室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一)检查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流向是否合法、合理、有效等;

(二)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三)跨年度项目,按规定进行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管理部门报项目进展情况,提交中期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改进意见;

(四)基金会办公室将在项目中期和项目完成前对受助项目进行实地抽查,监督项目的进行完成情况,并向基金会理事会汇报;

(五)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估、提交项目总结及决算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捐赠项目变更使用用途的还需捐赠方协商同意。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受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资助。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管理部门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执行各阶段的文档、影像资料收集、整理、汇总,项目结束后移交至基金会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主动履行服务与监管职责,与捐赠方保持友好关系,定期督促捐赠方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打款;如捐赠方长时间未按协议约定执行打款,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推动其履约或终止捐赠。如无法联系到捐赠方,由基金会理事会统一审议后决定捐赠协议是否终止。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管理办法情形的,基金会办公室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撤销资助。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及经费使用等工作,接受基金会监事、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捐赠人和社会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312月28日第三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基发制字[2021]7号)同时废止。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