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国内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基金会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国科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支出管理的通知》(科发办字〔2015〕177号)以及《中国科学院北京分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科京发院字〔2015〕29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捐赠款及使用学校行政拨款经费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和使用横向课题经费的科研业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研业务,是指因科研项目合作等工作需要进行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根据接待对象公函中公务活动的内容、行程、人员和相关事项做好接待工作。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科研业务接待暂不实行公函制度。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本着“谁接待、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统一协调、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七条  国内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收费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科研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一线,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八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三章 接待标准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干部安排单间或标准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

除必要工作人员外,当地陪同及工作人员一律不安排住宿。

基金会接待捐赠相关的企业家嘉宾等非公职人员,住宿标准可以提高至1500元/人·天,报销时需附情况说明。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以自助餐、简餐、盒饭形式用餐的餐食标准不超过80元/人,以桌餐形式用餐的餐食标准不超过100元/人。

基金会接待捐赠相关的企业家嘉宾等非公职人员,以自助餐、简餐、盒饭形式用餐的餐食标准不超过120元/人,以桌餐形式用餐的餐食标准不超过250元/人,报销时需附情况说明。

工作餐应当注意节俭,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与结算

第十三条  加强对国内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实行接待费总额控制制度。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国内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国内接待清单。科研业务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国内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国内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国内接待费报销严格实行审批制度与清单制度,一事一单,不得一单报销多餐。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应当采用支票、汇款等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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